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賓館、商場、超市、酒店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欄目: 侵權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11W

一、賓館、商場、超市、酒店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商場、超市、酒店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內涵

安全保障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爲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規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以從事社會會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此類主體的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實際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關係爲必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對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因未盡合理限度內的保護義務而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責任人是否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成爲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承擔的判斷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仍較爲模糊。

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承擔形式有兩種,即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第一,直接責任,是由於行爲人自身未盡保護關照義務,致使其行爲導致相對人造成損害而由行爲人自己承擔責任的責任形式。如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管理人和組織者本能夠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沒有予以合理控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第二,補充責任。指兩個以上的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爲,或者不同的行爲人基於不同的行爲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爲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再行使其他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推薦內容
學校是公共場所嗎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概念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於旅館、飯店) 離婚訴訟中一方申請對夫妻共有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採取保全措施怎麼辦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概念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 辦公室及公共場所如何避震? 公衆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擔責嗎 【螞蟻原創】高於市場價出售商品、低於市場價購買商品算不算受賄?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商務賓館和賓館的區別是什麼 賓館和商務賓館有什麼區別 商務賓館和賓館的區別是什麼?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標準 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法律規定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公司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投票、簽字是否有效?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