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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規定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4.5K
我國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規定
律師解析: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稱和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侵犯肖像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