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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認定案和解後可以撤案嗎?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2.75W

一、名譽權侵權認定案和解後可以撤案嗎?

名譽權侵權認定案和解後可以撤案嗎?

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接着法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文書送達各方後生效。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二、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後,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爲的。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九十一條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的,

偵查部門應當將撤銷案件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複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十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處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事實、證據材料複印件等,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並記明筆錄。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應當於收到案件後七日以內批覆;重大、複雜案件,應當於收到案件後十日以內批覆下級人民檢察院。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二百九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在名譽權侵權發生後,被侵犯的個人可以向司法司法機關申請訴訟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按照規定的標準要求對方進行賠償,但如果雙方就有關賠償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根據撤案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向司法機關申請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