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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改爲逃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偷稅漏稅 / 發佈於: / 人氣:1.91W

我國是一個稅收制度相當嚴格的國家,在我國需要交納的很多的稅費,買房子需要交納購置稅,領工資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不交納就爲視爲偷稅漏稅行爲,但是近幾年偷稅改爲了逃稅,那麼在我國偷稅罪改爲逃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偷稅罪改爲逃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爲“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稅行爲主要概括爲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爲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主要表現爲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爲等等。

3、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爲合適。

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定。條文中“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稅行爲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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