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期間的稅收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有以下規定:
1.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方可於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或不作爲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稅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進行,因此正確計算“訴訟期限”對於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
二、計算稅務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時應注意什麼?
1.“期限”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年。
在計算期限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條款進行,不能主觀臆斷,自以爲是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例如,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期爲15天,就不能理解爲半個月,因爲二者計算出來的時間有時不完全相同。同樣的,3個月絕不等同於90天。稅務行政訴訟的雙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計算“訴訟期限”。
2.“期限”以時、日計算時,“期限”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不論期限開始的當時或者當日還剩餘多少時間,都應從下一個小時或者第二日算起。
3.“期限”以月、年計算時,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閏年。
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的,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就是“期限”屆滿的日期。
4.“期限”屆滿順延。
“期限”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該節假日不計算在內,應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這裏所說的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國慶節、春節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間。
所謂在途期間,是指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司法文書,或者當事人郵寄訴訟文書,郵件運行途中所用去的時間。只要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以郵局的郵戳爲準,不算過期。
如果當事人對於稅收部門的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納稅項目等有關稅務問題不服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