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分在下個記分週期恢復,但是前提是罰款已經繳納,如果當事人有記分記錄,但是並沒有依法交納罰款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因此本記分週期內的記分無法在本週期消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爲: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