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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

欄目: 醫療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2.11W
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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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於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爲存在的,可以認定存在醫療關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醫療機構製作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均爲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