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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賠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失業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2.96W

領取失業賠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一、領取失業賠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如何申領失業賠償金?

1、失業人員持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覈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覈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金的賠償期限最長是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現在單位都會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不是職工本人的意願導致合同解除,職工的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就可以申請失業賠償金。失業人員準備好材料後向社保局申請,經過審覈批准後,以後每月可以拿一筆錢,最長可以拿兩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