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限是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船舶優先權,除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三)船舶滅失。前款第(一)項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