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申請解除保全)
{子問題開始}申請書
申請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申請保全人):×××,……。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解除……(寫明財產保全/行爲保全/證據保全措施)。
事實和理由:
你院於××××年××月××日作出(××××)……號財產保全/行爲保全民事裁定,……(寫明保全內容)。
……(寫明申請解除保全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號財產保全/行爲保全/證據保全民事裁定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制定,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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