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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器買賣合同

欄目: 商品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95W

北京市機器買賣合同

北京市機器買賣合同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 買賣總額爲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 本日(訂約日)先交定金_______元整。

(2) 甲方必須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稱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項之款項,其餘金額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則無論乙方是否實際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10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並給付乙方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