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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個人約定不繳社保違法嗎

欄目: 社保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52W

單位與個人約定不繳社保違法嗎

對於勞動者的社保費用,其實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來承擔的。而有的時候,用人單位爲了逃避自己的義務,可能就會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單位不爲勞動者購買社保,而本應該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會以補貼或者津貼的形式,補發部分給勞動者。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社保違法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離職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裏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爲“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單位與個人約定不繳社保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同時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中,單位和張某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約定當屬無效,這至少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爲,勞動者有權基於此要求解除勞動關係;

2、單位應當爲劉某補繳社會保險費,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既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共同承擔的一項社會義務。

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單位也應該按照其實際工作的天數來計發工資,如果單位不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話,則該行爲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就交納社保而言,其實不僅僅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義務。而在我國,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放棄,但如果是作爲義務的話則是不允許放棄的。換言之,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的情況來看,可以說是違法的行爲,此時當時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