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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不給辭職能直接走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89W

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辭職能直接走嗎?

簽了勞動合同不給辭職能直接走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不可以辭職立即走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纔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假怎麼辦?

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可以作爲重要的證據提交,如果用人單位作假,屬於僞造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誰主張勞動合同造假,誰就需要承擔證明合同有假的舉證責任。

三、籤勞務合同必須交社保嗎?

勞務合同公司不是必須給員工交社保的。

1、勞務合同一般是臨時且類似承攬性質的,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2、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爲就屬於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籤勞動合同後,提前履行告知義務可以直接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造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爲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糾紛時的重要證據,這時勞動合同造假屬於僞造證據,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