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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是哪些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46W

在我國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是哪些

有些人第一次步入到職場當中可能就會通過非常慘痛的事實來總結到一些社會經驗的,最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陷阱,面對勞動合同陷阱而造成的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失很多人真的都心有餘悸。我們每個人剛開始步入社會的時候都希望可以是一帆風順的,當過五關斬六將好不容易找到了自己喜歡的工作的時候,千萬也不要忽視了在我國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是哪些?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員工入職要注意什麼?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瞭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覈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覈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爲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爲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4、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通過小編的介紹以後大家應該知道,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是合同的期限,公司和員工的基本信息的介紹,員工在公司所擔任的具體崗位和工作內容,福利待遇和工資的發放等這些都是屬於合同當中的基本條款,所謂基本條款其實也就是必備的,在這些條款的基礎之上,公司可以添加其他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