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勞動合同解除的形式和條件是什麼意思?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24W

勞動合同解除的形式和條件是什麼意思?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形式和條件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形式是協商解除勞動、辭退、辭職。而相關條件如下: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2.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支付賠償金;

3.辭職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內容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後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雖然說只要單位和員工雙方一起簽字認可之後就基本可以確定關係解除了,但是因爲雙方的關係比較複雜而直接涉及到單位是否要賠償的問題,所以解除形式的不同也就決定了解除的法定條件也會發生變化,而最後的賠償結果也會不一樣的。

Tags: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