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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n標準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6.9K

一、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n標準是什麼?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n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如果在公司工作上達一定年限,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當事人如何主張賠償,如果公司沒有表示要降薪續簽,而你自己選擇不續簽,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不願續簽或者公司要求降薪續簽而你不續簽那就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形式

我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自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蓋章後生效。所謂書面形式,參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可以是合同書的形式,也可以是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其它書面形式--如具備勞動合同條款的“員工入職書”等。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爲保證勞動合同的規範性、合法性,推薦使用其制定的統一範本,並且提倡勞動合同進行鑑證或者備案。但是否使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範本,是否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或者經其鑑證,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在實踐中,一些基層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法強制要求企業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或者對於企業與職工自行協商擬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不予認可,不給辦理相應手續。這些行爲都是錯誤的。

爲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勞動法中也是明確規定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可以隨意的與對方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要按照工作年限來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