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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陷阱常見的有哪些?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W

勞動合同陷阱常見的有哪些?

員工在勞動關係當中,不僅要注意督促公司儘快的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也必須要仔細閱讀合同當中的條款,確認合同當中的主體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沒有損害自己正當權益的條款然後再簽字。並且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可以先行了解一下,勞動合同陷阱常見的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陷阱常見的有哪些?

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

1、口頭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爲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爲並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爲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3、單方合同。

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爲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爲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說法的機會也沒有。

5、兩張皮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於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纔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爲那份真合同一定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失去了這個武器,不但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籤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

二、訂立合同時怎麼防範陷阱?

合同簽訂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需符合法律行爲的一系列原則,以避免當事人惡意製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可見,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纔有資格成爲合同的當事人,即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作爲合同主體的這幾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又各自有差別,因此,必須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必須以法定程序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首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爲是否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審查,一是其職務代理是否屬實;二是其簽約行爲是否符合該企業的業務經營範圍;三是簽約行爲是否與其職務相稱等。對委託代理人的審查,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爲等。

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狀況的審查,供貨能力的審查,人員、技術及設備條件的審查,履行信用的審查等。

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陷阱常見的主要包括,有些違心的商家和員工約定口頭合同,在口頭合同當中,天花亂墜的給予員工各種承諾,但如果真的發生了糾紛,對方甚至有可能連勞動關係都全盤否認的,還有一些就是單方合同,在合同中僅約定了員工必須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公司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隻字不提。或者所謂的生死合同,格式合同等,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