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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什麼違約金?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6.03K

一、勞動合同有什麼違約金?

勞動合同有什麼違約金?

勞動合同只有在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1、培訓服務期。

2、競業限制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中高額違約金有效嗎?

企業在具體設置違約金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違約金條款因沒有“法律”層次的規範規定,適用的大部分是地方規定,適用屬地原則,故用人單位應當注意自己所屬的行政區劃,適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的具體規定。

(2)各地規定的該條款適用的主體範圍不同,故在適用時應當加以區分,依法約定,否則將導致違約金條款約定無效。

(3)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當是合理的。各地雖然對適用主體範圍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是對違約金的數額都是有限制的,所以在約定具體數額時,應當結合員工的工資收入,確定一個較爲合適的範圍。

(4)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在違反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一年內及時主張權利,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否則超過申訴期限法律不予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需要由雙方來進行違約,而且約定的違約金範圍中限於在培訓期間,以及還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中,同時對於違約金的金額也是不能超過最高的標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