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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處罰規定有哪些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使用童工處罰規定有哪些

伴隨着時代的發展,勞動力成本在不斷的提升,一些黑心企業爲了降低人力成本往往會違反法律僱傭童工,那麼在我國使用童工處罰規定具體是什麼?使用童工罰款的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使用童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鑑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3、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4、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幹部、羣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管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推進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

5、各地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爲本”觀念,充分重視勞動預備力量的培養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發揮社會教育的職能,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形式對回鄉小學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和技術培訓。

6、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緩學、休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單位批准。

7、對一些迫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兒童、少年去做工、從商、當學徒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應加重罰款。罰款數額及辦法,由有關部門規定。

8、凡收繳雜費的地區和學校,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學校一律不得自訂標準,濫收費用。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鄉(鎮)政府和學校應給予幫助,酌情減免雜費。

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按當地規定年限受完義務教育的及十六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不得發給個體營業執照。違反規定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令發照機關收回營業執照。

二、使用童工的罰款標準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第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六條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以上內容就是我國目前的使用童工處罰規定,對待違背法律僱傭童工的企業,都會處以罰款的懲罰,情節嚴重者會弔銷其營業執照。知法守法纔是一個企業發展的長久之道,杜絕僱傭童工現象,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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