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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權途徑有哪些?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2.6W

農民工維權途徑有哪些?

一、農民工維權途徑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

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

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4) 行政複議。

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