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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17歲不是童工吧?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2.51W

在我國規定17歲不是童工吧?

很多員工都會抱怨公司給出的工資過低,但是跟企業的實際利潤以及用人成本相比,企業也是在通過各種辦法儘量的節省用人成本。在同樣的工資標準之下,當然是要僱傭那些各方面技能都特別高人一等的證明的勞動者,但是企業不能爲了節約用人成本去僱傭童工的,有些民衆主要是對17歲不是童工吧這個問題比較好奇。

一、在我國規定17歲不是童工吧?

《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由此可知,十七歲的勞動者屬於未成年工,而非童工。國家對於未成年工在法律上予以特殊保護,但不是禁止使用。而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是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的。

二、僱傭童工有什麼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若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我國規定的童工的年齡是沒有滿16週歲的,所以17週歲的勞動者在法律上就是不屬於童工了,但同時國家也規定對於還未滿18週歲的這部分勞動者安排的勞動力一定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體力,像是那些有毒有害,特別高強度的工作崗位是不適合17歲的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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