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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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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爲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爲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爲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爲人爲了要回借款,但礙於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爲。

(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如,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侵佔罪、僞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之間的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數形態

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爲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爲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爲。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

採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爲“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爲。

另外,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進行虛假訴訟很有可能會導致實際情況被掩埋,並且讓法院進行錯誤的判決。根據我國規定,如果有虛假訴訟的行爲,則是侵害到司法秩序,並且會對公共資源造成一定的侵害,也會對社會事實造成一定的損害。對於虛假訴訟,我國是嚴格進行不杜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