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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有沒有出差高溫補貼?

欄目: 高溫補貼 / 發佈於: / 人氣:5.03K

在炎熱的夏季工作非常辛苦,有可能發生中暑等事故。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而且要採取降溫的措施。很多情況下工作人員在夏季要出差,那麼,工作人員有沒有出差高溫補貼?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工作人員有沒有出差高溫補貼?

一、工作人員有沒有出差高溫補貼?

我國勞動法規定夏季戶外工作人員享受高溫補貼,但沒有規定出差人員可以享受高溫補貼,所以出差人員只有出差補助,沒有高溫補貼。

二、怎樣才能享受高溫補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溼,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溼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於享受高溫津貼。如氣溫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業,按照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三、高溫補貼是否計入最低工資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在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要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來代替。高溫津貼與按照我區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後,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但企業可以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溫作業,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於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費用。

四、最新高溫補貼管理辦法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2017年高溫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在夏季高溫環境下出差,對身體是極大的考驗,雖然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出差人員享受高溫補貼,但是出差很多時候也是在露天壞境裏。工作人員有沒有出差高溫補貼?出差人員只有出差補助,沒有高溫補貼。但是很多省市建議企業對出差人員發放高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