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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應該採取

欄目: 抵押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25W
抵押合同應該採取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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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沒有到期,抵押權人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1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爲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第93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您可以持相關抵押權的證據,向法院要求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要求借款人繼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