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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分爲哪幾種

欄目: 信託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69W

信託變更分爲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和信託當事人的變更兩種。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是針對私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
信託當事人的變更: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信託變更分爲哪幾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