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責任險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爲保險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二、產品責任險中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爲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覈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保險公司;
3.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三、產品責任險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保險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保險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保險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險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爲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保險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