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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好的準生證能撤銷嗎?

欄目: 準生證 / 發佈於: / 人氣:2.21W

一、辦好的準生證能撤銷嗎?

辦好的準生證能撤銷嗎?

辦好準生證(2016年開始部門地區改爲生育登記)孩子沒了,一般不要求取消。公民辦理完成準生證(生育登記)以後,若孩子因爲特殊情況而死亡,公民是需要帶上準生證(生育登記),本人身份證醫院,醫院出具相關的流程或者孩子死亡證明到計生部門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而對於準生證(生育登記)一般不需要取消,相關部門登記公民孩子死亡或者流程信息以後,公民再次懷孕只需要重新辦理生育登記就可以了,不需要取消證件

二、計劃生育服務證

同義詞 準生證一般指計劃生育服務證

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查環等功能爲一體的證件。已婚婦女懷孕後,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

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週歲以上)並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現只有極少數落後地區組織機構組織繁雜,纔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分開的現象。多數地方已廢除準生證。

三、主要作用

1、男女結婚後,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話,必需先去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比如醫院、管計劃生育相關部門,這個證相當於工商的許可證一樣,有這個生育服務證就代表國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懷孕7個月的時候要靠這個生育服務證來啓動你的生育保險辦理程序。

3、育齡夫妻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諮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4、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新生兒上戶口跟生育服務證沒有必然關係,衛生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規定: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準生證的目的在於對夫妻合法生育子女的認定,在辦理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給子女上戶口,在辦理後並不需要撤銷,即使子女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下次生育時重新辦理即可,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