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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人怎麼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

欄目: 戶口 / 發佈於: / 人氣:2.92W

無戶籍人員如何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

無戶籍人怎麼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規定、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經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後辦理落戶。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符合收養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他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子女撫養關係,當事人可以在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並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後,再向擬落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採樣、排除被拐賣情況並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和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被撫養人戶口登記,被撫養人與戶主關係登記爲“非親屬”。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註銷原籍戶口的

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繫確認無戶口、並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經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後辦理落戶。

8、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

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後,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爲其辦理戶口登記。其中,屬於未成年人的,在縣級以上公辦兒童福利機構落戶;屬於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協調當地公安機關爲其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9、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覈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以上就是本站網的小編對於戶籍人員如何擁有法律上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問題做出的解答,無戶籍人員,根據其無戶籍的原因,如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等原因來來,準備相關所需的材料,並進行戶口的登記,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如果大家對於此類問題存在疑惑,相信本站網的律師們是您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