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
(三)無子女。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領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領養。(八)收養人只能領養一名子女。但領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程序: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