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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婚前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雙方尚未在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的期間是一般理解的婚前時間,在雙方於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前,婚姻關係尚未形成,此時雙方對各自名下財產進行的處分屬於個人行爲,與後續的婚姻沒有關係,此時發生的轉移財產行爲不能認定爲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爲是對各自名下財產的處分。
若雙方在婚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同居關係併發生了財產上的混同,此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應將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應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問題,實踐中還在討論、爭議之中,個案的處理結果還得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包括如下幾種: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認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從是否有隱藏、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等行爲來綜合進行考慮。
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種類包括如下幾種: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