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八週歲爲界限,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此外,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以及八週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未成年人,也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