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客觀構成要件爲: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