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夫妻倆領取結婚證之前女方家長陪送的“嫁妝”,爲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領取結婚證之後陪送的“嫁妝”,除非有贈與協議約定只贈與女方一方,否則視爲贈與給夫妻雙方,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