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告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覈意見;
(二)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覈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覈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覈意見;
(四)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