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去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2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