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的目的就是爲了逃避計劃生育的,再生育一個孩子,則送養子女後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確實是因爲送養當時沒有能力撫養,但後來父母身體康復或者經濟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撫養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養一個孩子,則可以再生養一個。【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