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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生兒上戶口

欄目: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2W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生登記申請,應予受理
(一)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或一方爲本市常住戶口
(二)新生嬰兒未隨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記戶口,未取得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
第七條應按照以下情況登記嬰兒戶口類別:
(一)隨母落戶,戶口性質與母親一致。隨父落戶,戶口性質與父親一致。
(二)父母雙方均爲本市集體戶口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三)父母一方爲本市集體戶口,另一方爲外省市戶口的,可隨父或母在津登記落戶。
(四)父母雙方均爲駐津部隊現役軍人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五)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八條辦理出生登記應提交以下手續要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院打印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對持手寫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需提交出生醫院出具的手寫情況說明,並加蓋該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對《出生醫學證明》丟失,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憑母親戶口所在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原出生記錄複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憑原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出生記錄複印件。
(二)嬰兒父或母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對於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且手續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內容及本人實際情況,完成系統登記工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公民身份號碼。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並交申辦人審覈簽字。
(三)打印《居民戶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按月份裝訂保管,年底彙總成冊。
(六)退還申辦人提交的相關手續,並將《居民戶口簿》交與申辦人。
(七)將《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移交社區民警完成戶口過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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