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