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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利收回投標保證金嗎

欄目: 施工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03W

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利收回投標保證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