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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期限是怎麼說

欄目: 工程質量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W

法律上對於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期限是怎麼說

法律上對於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期限是怎麼說

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就質量保脩金返還期作明確規定,實務中亦未形成通行慣例,由此造成了質量保脩金返還約定的多種缺陷,當前,保脩金返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包方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四)的規定,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後一年保修期到期後返還”。適用此規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當事人混淆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質量保脩金對應於缺陷責任期,故將保脩金返還期約定與保修期相關聯似有不妥;其次,此約定概念上比較模糊,保脩金返還期仍不明確,是保修期期滿後一年返還呢,還是交付滿一年後返還?在理解上存在歧義,不利於實踐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義,那麼保脩金具體是在一年後的哪一期日返還,亦未明確;

2、籠統約定“保修期滿後返還”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不同專業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約定卻沒有考慮到保修期的差異性,這將會給保脩金返還造成障礙,即是採用5年保修期滿後返還,還是2年保修期滿後返還,亦或是待最長保修期滿後集中返還,還是分別依照各專業工程保修期滿後分段返還呢;另外,法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甚爲長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一般爲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滿後返還保脩金,似有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勢必會增加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使得本就利潤有限的工程業務虧損,顯失公平;此外對於保修期滿後的返還期日亦存在約定不明的問題;

工程質量的保脩金期限在有關的問題處理上會有不小的爭議,因爲有關的法律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並沒有確切的說明,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自己的合理的進行規劃,這樣自己的問題處理就會有着較好的實際意義,進而會減少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