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爲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涌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施工投標保證金額度比例爲多少呢?
爲了有效認定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以及投標人假借資質以他人名義投標,條例規定,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標底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不得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擡高標價;不得內定中標人等。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不得事先約定中標者而聯合採取行動;不得利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資質證書印鑑進行投標;不得僞造或者虛報業績、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等;不得通過轉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投標人如果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將被視爲以他人名義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