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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4.42K

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必不可殺的一個環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作爲損害賠償的一個依據。但是鑑定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有必要,對交通事故傷殘可以重新鑑定。那麼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詳情請看下文。

具備不同的鑑定方式爲:

1、受害人自行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可以重新鑑定。

2、如果是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必須具備下列情形的情況下,纔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訴訟中,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通過向申請法院進行鑑定。這樣就會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有許多案件會因爲案情及時間的限制,當事人自行申請會有更方便也更有利,這樣的案件相對來說畢竟是隻佔很少一部分的。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一些規定,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申請重新鑑定需要滿足上述條件,所以,在鑑定之前,對鑑定機構的資質要嚴格把握好,以免做無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