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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比傷殘少是否存在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1.38W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比傷殘少是否存在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比傷殘少是否存在

各地標準不一,查受理案件法院地居民收入標準或受害人住所地居民收入標準,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死亡賠償金的問題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畢竟此類問題的存在不少的爭議,一旦自己的解決存在法律手段上存在失誤,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不小的損失,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進而直接保障自己的權益,減少錯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