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十級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十級標準是根據不同的形態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十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釐米以上;
17、頭皮無毛髮40平方釐米以上;
18、-骨缺損4平方釐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骨缺損6平方釐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釐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繫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何進行懲罰?
(一)、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爲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3、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二)、處罰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者違章行爲、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項的,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項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五、六項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四)、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吊銷其駕駛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鑑定並不是特別多清楚,通常情況下傷殘等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已經達到傷殘等級的話,就可以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比如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