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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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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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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治療終結後,申請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鑑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
  一、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爲準”。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治療終結不等於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