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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什麼? | 成年了還有監護人嗎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88W

成年了還有監護人嗎,規定是什麼?

一、成年了還有監護人嗎,規定是什麼?

成年了就沒有監護人這一說法和規定了。成年以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就不存在被監護了。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監護制度是我國民法規定的,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定監督保護人的一項制度。所設立的監督保護人叫監護人,被保護的人叫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情況下,幫助其實現權利能力。

我國監護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第二章“公民”之第二節,將監護分爲對未成年人監護、對精神病人監護兩種,“成年人監護制度”,指的是《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對無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一般不具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是需要監護人的,但是我國規定成年人已經具備民事能力,並且擁有自主獨立的生活能力的是不再需要監護人,也就是沒有這個說法了。但是成年之後的殘疾人、精神病人、或者患有精神障礙一類疾病的還是需要設置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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