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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3.23W

離婚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隨着時代的發展,很多人對待婚姻越來越不重視。閃婚、湊合湊合的過吧、甚至是抱着玩玩的心態,合不了就離,擁有了愛情的結晶,也可以捨得拋棄。以自己爲中心,想怎樣就怎樣,最終傷害的確實子女。其實,你瀟灑放手的樣子一點都不酷。而更可惡的是對自己所造成的後果且應該承擔事情不負責。例如,不給孩子撫養費。

離婚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應該怎麼辦呢?

所謂的撫養費,包括子女未成年日常所需的生活費和應該受到教育的教育費以及生活中的醫療費等其他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雖然子女已經成年,但因爲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勞動的能力,無法維持自己在當地的正常生活。或者是子女還在讀書階段,並且此時要求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教育才行。

離婚一方不按協議約定履行對孩子的撫育義務,針對這種情況,可向國家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讓當事人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法院的警告教育,還是拒絕執行此法院判決的話,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的相關規定,對於不執行對子女撫養者,可以通過相對應的法院強制要求該者依法履行對子女的撫育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一旦有法院的介入時,因爲某種原因導致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可以通過有關處理該事件的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國家法律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有對這點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簡單的來說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關係的具體事件應該給予子女撫養費的有效合同文書,可交由審判庭轉移到相關的執行機構執行。

法律有明確規定:“若父母離婚後,則變成了前夫,父母的任何一方遇到了心儀的人選擇了再婚,則應對之前與前夫所擁有的子女繼續負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生父母的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所以,如果你的繼任丈夫離婚後不願意支付孩子撫養費的,那你就只能向孩子生父拿取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後,若一方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和經濟來源或以失蹤下落不明導致對方拿不到子女撫養費的話,則另一方可以用他方的有效相關財物和固定資產折扣抵押,並用這些抵押的東西換回來的財產當作對方支付的子女撫養費。又或者有一方拒絕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和裁定,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所有勞動收入,查封,扣押,凍結,變更被申請人的財產。而被申請人就必須服從遵循並且協助法院執行,到時候不想給也得給。離婚後一方拒絕執行協議上面的約定中應該給付的子女撫養費,可申請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因爲某種原因導致的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濟相當困難的,無力按照原規定的數額給付者,可以請求減少給付,但是條件是另外一方有能力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總結來說就是,沒有天災人禍,作爲子女的法定撫育義務人,就應該按原數額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並且不能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