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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該誰撫養?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62W

二十一、問:男方在什麼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離婚時孩子該誰撫養?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除非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二十二、問: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屬關係,是否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三、問:離婚時,小孩應該歸哪一方撫養?

答:在離婚時,關於小孩的撫養問題一般由男女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深圳法院的做法如下:

1、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2、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爲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二十四、問:離婚時,如何確定小孩的撫養費數額?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深圳法院的一般做法如下:

1、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6、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 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十五、有關小孩探望權的問題。

1、探望權的發生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因此探望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任何人均無權取消父母的探望權。

2、探望權的行使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探望權的中止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4、探望權是否可以單獨起訴?

如果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涉及小孩的探望權,或者在訴訟離婚時也沒有要求人民法院就探望權作出裁判的,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5、誰有權就中止探望權提起訴訟?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二十六、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一般原則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同時要注意的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二十七、問: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裏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注意:

1、承擔上述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2、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即,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二十八、問: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可能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罰款或拘留)。

如果在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十九、問:結婚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答: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屬於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要求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注意,上述(二)、(三)的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三十、離婚時,法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例如股票、房產等的一般做法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的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上述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的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獨資企業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房屋的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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