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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選擇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75W

該選擇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確定撫養問題是一方面,與此同時也要對其監護方面的內容進行確定,而此時也就是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那實踐中,通常該選擇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比較好呢?而我國法律中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監護人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

只有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才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否則,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爲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以下情形可以視爲“爲被監護人的利益”:

1、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2、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爲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5、作爲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爲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於或大於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二、該選擇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上述單位、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爲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也適用這一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在設定監護人時,實際上是有順序的。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明顯對監護人不利時,法院才依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後一順序範圍內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擇優確定監護人。

實踐中,也不是隻要與未成年人有一點血緣關係的人就都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而在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或者去世的情況下,那此時纔在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成年兄姐之間確定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