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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欄目: 再婚 / 發佈於: / 人氣:3.23W

男女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再婚是指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人,在與之前的配偶離婚後,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手續的情況。而再婚的手續其實就是與結婚的手續是差不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男女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①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②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④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⑤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爲有效;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爲有效;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爲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併爲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關於再婚手續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這裏,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再婚手續之前,雙方當事人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同時準備相應的證件材料。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